• 新闻浏览

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交质管〔2012〕19号)

发布日期:2015/1/30 14:51:45 浏览次数: 2721次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厅质监字〔201213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精神,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要求和操作要点,明确相关信息录入、审核的责任主体,有序、扎实地做好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各项工作。在《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质监局。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是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也是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库的录入与维护工作,明确工作责任人,确保项目库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和完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录入和项目信息审核,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属项目库录入范围。

  自201311日起,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按规定要求录入项目库。

  三、《办法》实施过渡期的有关事项

  自201231日至20121231日为《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在岗的监理工程师均应重新在新登记系统中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过渡期间新、旧两套登记系统同时运行,新登记系统暂不对社会公开(仅限于监理企业和质监机构操作),过渡期间旧登记系统仍然是社会查询监理企业人员登记情况的唯一界面。201311日起,新登记系统正式对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外查询的唯一界面。旧登记系统停止录入,但其中的信息如人员登记信息、业绩信息等予以保留并供查询。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身份证件复印件、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所有材料原件备查。

  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

  (二)凡是监理工程师在基准库中无个人身份证件号或电子照片的,或因身份证件号、姓名变更等导致无法进行从业登记的,均应先申请个人信息补录或身份证件、姓名信息变更,完成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后,方可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个人信息补录及变更申请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2

  各监理企业按《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表3、表4规定格式(EXCEL)分公路或水运专业分别整理成表,向厅质监局提交材料(电子文档发至lorina04213@163.com)。

  (三)过渡期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业主于20121231日前将以下项目信息录入项目库: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2012年新开工和在建的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业绩登记审核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于20121231日前完成上述项目的业绩登记工作。

  (四)过渡期间,监理企业资质评审、复查、定期检验、变更、信用评价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登记信息的认定以旧登记系统为准。

  请各市交通质监站(处)、港口站将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项目库建立、业绩审核)工作具体经办人信息,于2012731日前,上报省厅质监局,并在2012121日前上报项目库建立情况。

  省厅质监局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D408室,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行业管理科,邮编:210001,电话(传真):025—52853085,联系人:许小敏,邮箱:lorina04213@163.com

   附件: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